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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擴展資料: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裏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隻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參考資料:

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人民網

全球有幾家數字資產銀行在中國合法嗎?

隻要是人民銀行按人大決策發行的所有貨幣都是合法的!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我國僅是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地位與關聯融資的合法性,並非否定與虛擬貨幣掛鉤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無論是數字貨幣還是礦機,均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法律應當保護也能夠保護。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通知》僅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且明確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並倡導 社會 公眾理性投資;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也僅進一步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未限製比特幣或比特幣挖礦機作為商品生產、持有及合法流轉。

目前的數字貨幣基本分為三大類:主流幣、山寨幣和空氣幣。

2017年數字貨幣牛市後,抱著詐騙、傳銷和非法集資等各色目的的“割韭菜”者,在幣圈陸續粉墨登場,每個人都想從中賺到快錢。於是乎國人印象中的數字貨幣就是騙局,在中國遭受嚴厲監管 。

直到去年,央行開始試行數字貨幣,國內區塊鏈應用場景才開始落地。大部分人才聽說區塊鏈、比特幣、數字貨幣等一係列名詞。

“空氣幣”實際上就是借區塊鏈概念來實施的中心化項目的經濟詐騙,它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白皮書過度渲染發行者名聲、資源、背景,技術高大上,籠統一帶而過。

2十分重視營銷,過度續寫造富神話

3流通主要靠拉人頭、發展下級的形式,或者以充值會員、購買挖礦權益的形式,不會提供實際“挖礦”的渠道和途徑;

4加密貨幣不能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隻能在特定平台,同時不能自由提取;

5宣傳隻漲不跌,其漲幅與技術進步、項目開發沒有任何關係。

有以上幾種“優點”的基本可以斷定它是“空氣幣”。(當然,不能以偏概全)

幣圈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合法。數字貨幣比特幣在我國不合法。

貨幣是一種流通媒介,其本身並不具備實際意義上的價值,但是可以作為價值尺度。因此具有了貯藏價值的功能。

貨幣的發行一般都由國家或法定政府來完成,不通過此種途徑的發行的貨幣都不合法。

數字貨幣是將貨幣數字化,和實際流通的貨幣在發行量上相對應。是基於國家信用,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與紙質貨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數字貨幣並不等同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隻是應用於虛擬網絡世界,在現實世界中不具備任何貨幣作用。

法是人定的,一切對中國有利的應該就合法。符合中國的發展符合人民利益就合法

數字貨幣是人類 社會 發展到一定 曆史 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人類金融史的進步。

數字貨幣無須生產成本,卻能嚴密控製按需分配與按勞分配之間的調節作用。

所有沒有一國政府信用背書的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稱為幣,實際上並不是幣。包括比特幣,都是非法的。

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指出,它沒有發行過法定貨幣,也沒有授權任何機構或企業發行法定貨幣,也沒有推廣團隊。市場上所謂的“數字貨幣”都不是法定貨幣。

此外,一些機構和公司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央行所謂的推動數字貨幣發行,可能涉及傳銷和欺詐。

擴展資料:

虛擬貨幣是非法電子化的,它的最初發行者不是中央銀行。這種虛擬貨幣主要局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流通。雖然數字貨幣可以用於實物和服務交易,但隻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貨幣。

2013年,中央銀行和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界定為虛擬商品,不以貨幣和法定貨幣的形式存在。

參考資料:

人民網-央行: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截至2020年5月,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擴展資料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製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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