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該通知明確指出,各金融悔卜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如比特幣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或提供比特幣兌換服務等。
3. 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違法的比特幣網站將被關閉。
4. 防範比特幣可能碰前卜產生的洗錢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對洗錢風險進行認真研判,並研究製定防範措施。提供比特幣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並要求實名注冊。
5. 加強對社會公眾的貨幣知識和投資風險教育。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應正確使用貨幣概念,加強對社會公眾的貨幣知識教育,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笑穗觀念和投資理念,理性投資,合理控製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