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範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製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遊戲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絡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
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製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絡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絡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複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係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係統數據、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係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係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係統實施非法控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