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伏銷顫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缺敗、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隻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範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约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鬥汪》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匯”,在本輪規製中被重點關注。《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可見,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加密資產等名詞已經成為“敏感詞匯”。
(7)重點打擊罪名,由之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逐漸向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更迭。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心逐漸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打擊的虛擬幣產業類型和業務類型均會有所變化,據此,颯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