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的企業和個人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公職人員若參與或協助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將被移交給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3. 對於偽裝成數據中心的挖礦行為,《征求意見稿》也設定了針對性條款。存在“挖礦”行為的大數據中心和雲計算企業將失去優惠政策,被取消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資格,並麵臨嚴肅追責。
4. 涉及虛擬貨幣“挖礦”的通訊企業和互聯網企業,如果出現問題,主管部門將依法吊銷其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並嚴肅追責。
5. 此外,如果網吧等場所被發現有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罰。
6. 盡管地方政府加強監管打擊虛擬貨幣“挖礦”,但比特幣礦機主要分布在電力資源豐富的地區,為了節省成本,這些地區的政府監管打擊可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7. 另一方麵,即使麵臨監管壓力,比特幣挖礦活動可能會繼續進行,因此比特幣價格可能不會受到太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