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不能兌換成人民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比特幣的風險: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投資者需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投資者應保持警惕,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應立即報案。
投資者通過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麵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等,且平台技術風險也較高,國際上已發生多起交易平台遭黑客入侵盜竊事件,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交易平台獲取所謂“虛擬貨幣”以從事相關非法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已被監管部門叫停。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成為洗錢、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