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具有無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無地域限製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盡管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它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缺乏法償性和強製性等貨幣屬性,因此不是真正意義笑塌念上的貨幣。
3.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這包括不以碰困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衫轎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這些服務可能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