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我國,比特幣投資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證實其合法性,同時也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的發展。盡管比特幣投資可能帶來高收益,但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比特幣作為一種技術和方法,本身並非騙局,但其投資返談形式可能涉及欺詐或違法犯罪行為。
3. 由於比特幣是一種網絡虛擬貨幣,它麵臨著網絡病毒攻擊的風險,同時也存在著違法者建立虛假比特幣交易網站進行詐騙的情談渣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4.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並未明確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同時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通知》中提到,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製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盡管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缺乏法償性和強製性等貨幣屬性,因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更應被視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備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