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
1、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的行為是合法的,隻有通過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實施犯罪行為的才不合法。
2、虛擬貨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件產生的電子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虛擬貨幣幣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虛擬貨幣並不違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虛擬貨幣從事犯罪。
3、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它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網絡世界中。與傳統貨幣不同,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也不受法律保護。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強製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具有一定的交易風險。
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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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