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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擬貨幣支付員工工資被起訴,拖欠工資獎金能否補發虛擬貨幣?

沈先生入職時公司規定工資實際發放以2574元人民幣+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離職後沈先生起訴已注銷公司的兩名股東胡某、鄧某支付拖欠的工資、績效獎金及加班費。審理後,對於本案中被告公司希望用虛擬貨幣支付拖欠工資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公司以人民幣支付。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工資應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而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被告胡某稱應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也就是說,公司給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形式必須是人民幣,而本案中公司支付的工資是虛擬貨幣,無法在市場上流通,既然如此,公司以虛擬貨幣當工資發放就是違法的,應該對勞動者補發相應的人民幣。

且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案中所涉及的USDT即泰達幣,屬於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所以被告稱應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法院判決被告以人民幣的形式向沈先生支付工資、獎金。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公司注銷後股東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一般來說,以下幾種情況股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2、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

3、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

4、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

那麼虛擬貨幣在我國合法嗎?

虛擬貨幣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確認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其發展,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如比特幣作為商品可以自由買賣,央行雖然不承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但是沒有否認比特幣作為一種商品的合法性,不禁止投資、買賣比特幣,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當然了,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來說,央行明確要求其不得給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網站提供支付與清算業務。

拖欠員工工資應該如何處罰呢?

1、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要是逾期還不及時支付工資,那麼可以責令單位想勞動者加付工資金額50%-100%的賠償金。

2、若是拖欠工資情節嚴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話,可以依法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員的刑事責任,一般是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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