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的無風險受托是沒有風險的年利率1368% 日收益萬分之375非要說風險就是 現在買的人越來越多了資金少的怕是買不進多少去·
並且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 是有3種模式的 一是:全額預定二是:受托三是: 做交易
現在是漲勢行情做 全額預定 也是不錯的
有不懂的地方可以 看我明
常見的5種投資陷阱,希望你在投資的路上一種也不要碰上
泛亞已經被雲南省政府叫停了
風險投資市場沒有所謂保本的模式
保本都是公司或者個人代客交易的,是國家嚴令禁止的。
沒有任何合理性 風險和收益一定成正比 保證無風險就應該是無收益的 高收益就必然高風險
昆政發(2010)110號文
巴菲特有句名言:“投資的第一原則是永遠不要虧錢,第二條原則是永遠不要忘記第一條規則。”
投資者的每一分錢都是血汗錢,防範風險永遠比博取收益更重要。如果做不好風險管理,積累再多的財富都可能化為烏有,從1萬到1億可能需要 一輩子 ,但從1億到1萬有時卻隻需要 一瞬間 。
常見類型:e租寶,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錢寶網、唐小僧
一句話:打著高年化回報,在網絡吸引你投錢,投向產品完全不明朗
如何避坑:不貪心高回報,做好低風險投資
P2P互聯網借貸平台,就是通過網絡,把錢借給平台方,平台方再借給需要資金的一方,實現點(poin)對點的資金融通,所以稱為P2P,通過網絡實現資金的融通,資金需求方獲得資金,資金供給方獲得利息,這不是兩全其美嗎?但實際中間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環節,也就是人性作惡的環節。
P2P自出現誕生以來,由於一直沒有被納入到現有的監管體係中來,行業中的亂象紛呈。主要是很多騙子平台以高收益為誘餌,虛構項目信息,設立資金池,借新還舊。從激進經營爆雷到直接詐騙跑路的事件比比皆是,e租寶、鑫利源、校園貸、月光寶盒等曾經炒得火熱的機構生存一兩年就紛紛跑路停業。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平台自融自保。 自融是平台發標為自身融資,自保是平台為投資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係就曾用自己的影視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擔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終投向了自家的《葉問3》。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借新還舊。 這種騙局是典型的龐氏騙局,主要是通過借新還舊,償還高額利息,一旦新增資金放緩或者停止進入時,整個體係就會崩盤。大部分P2P問題平台都有龐氏騙局的影子如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錢寶網、唐小僧等。
第三種投資陷阱是打折回收債權,收割投資者。 P2P平台不隻是投資之前全是雷,甚至平台出了問題也都是雷。很多P2P平台在爆雷後都會在兌付計劃中為投資者提供即時退出的選項,隻不過如果選擇這一選項,就要接受投資者持有的債權進行打折。一般來說,厚道靠譜一些的打折在七折左右,窟窿太大隻能通過收割投資者完成兌付的打折比例一般在1-3折。
常見類型:炒股群,內幕消息,炒股大師
一句話:警惕網上炒股大師,特別是拉群,給你推薦股票那種
如何避坑:遇到推薦股票,內幕消息的,果斷拉黑,舉報
我們國家大部分的股民,都是中老年人,而這部分人群,很多都是缺乏金融知識的,但是手上卻有閑錢的,而這些內部炒股群的騙子,就是瞄準這類錢多,頭腦簡單的,想賺錢的大爺大媽。
不知道你有沒有遇到過,某天有人加你微信,或者打你電話,說某某炒股大師有內幕信息,邀請你進群聽分享,然後開始幾天的分享,最後推薦幾隻股票,讓你高位買進,最後他們卻高位出貨,完成一波完美的收割。
這類陷阱的實際就是配合莊家操縱股價收割。
股價操縱的手法多種多樣,但總體來說,主要有四種操作方式。
第一種是單純通過多賬戶操作拉高股價吸引散戶高位接盤然後再出貨。
第二種是勾結上市公司實控人通過“高送轉”等利好消息或者熱點題材拉升股價然後出貨獲利。 前麵兩種股民應該深有體會,之前被罰了超百億的某徐姓大佬,擅長的就是此類操作。
第三種是利用自身的市場影響力,散布虛假消息給散戶薦股,拉升股價然後再高位出貨的方式。 這種一般都是通過各種包裝出來的專家薦股、冒用名人、專家相似賬號的方式來欺騙投資者。
第四種是操縱境外股票尤其是港股。 近些年來,很多莊家也走出國門,不隻局限於A股市場的操縱股價,港股等海股票市場股票操縱的案例也越來越多。
我們說的推薦股票,內幕消息交流群,主要就是第三類操縱股價的手法。
常見類型:XX原始股快要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了,趕緊買
一句話:用投資原始股上市的造富夢割韭菜
如何避坑:普通投資者請在正規二級市場交易
人無股權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談了。股權投資作為高收益、高風險的一種投資品,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暴富神話,但同樣地,各種股權投資陷阱也開始逐漸出現。總的來說,股權投資陷阱主要是兩種: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單純的詐騙。 通過邀請投資者成為公司合夥人或向投資者虛稱企業已經或即將上市、發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資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夢,實則利用投資資金非法集資。
最開始的股權投資陷阱是所謂的原始股騙局,現在隨著大家對股權的認知越來越深,這類陷阱正在逐漸減少,但依然有很多這樣的騙局活躍在中國的三四線城市。公司登陸主板及創業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稱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資方式來說,相比於其他投資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種騙局高發的投資方式。
這種騙局一般直接或間接出售空殼公司股權。 比如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上海優索環保以定向發行“原始股”作為手段欺詐投資者,還一度發售股權理財,向投資者承諾48%的年收益。非法融資超過2億元,涉及上千名投資者。
或是借由新三板協議轉讓,提前買入某隻公司股票然後高價轉讓給投資者。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接盤高價股權。 一般這種陷阱裏出現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權也是好股權,唯一的問題就是股權價格非常貴,遠遠超出合理的價格,隻是前一持有人套現的一種手段。這種陷阱往往見於知名獨角獸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時間,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輪番炒作,將獨角獸股權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後又會麵臨破發的風險,因此在上市前突擊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投資者就是最好的選擇。
常見類型:微交易,微盤交易,原油期貨黃金交易盤,買漲跌
一句話:通過控製操作平台價格,前期拉盤讓你瘋狂,然後再進行收割
如何避坑:遠離警惕操縱價格的期貨,外匯交易平台
交易所投資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實物和商品,但是會 通過控製操作平台價格 ,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 社會 公眾出售來非法吸納資金,並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實上,在中國境內,隻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大連期貨交易所、鄭州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 這八家交易所是國務院和證監會批準成立的正規交易所,其他則均為地方政府或者商務部此前批準的交易所。而現在,一些野雞交易所卻像雨後春筍一樣冒出來紛紛湧現,宣稱能短期獲得超高回報,實則吞噬著投資人的財富。
在交易所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規模和影響最大的是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昆明泛亞通過金屬現貨投資和貿易平台,自買自賣,操控平台價格,維持泛亞的價格比現貨市場價高25%—30%,每年上漲約20%,製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後借此包裝所謂“日金寶”等誘人的高收益產品。但實際上每年漲價20%隻是為了讓泛亞的價格永遠高於現貨市場價格,因此也永遠不會有真正的買方,並沒有帶來實際增量資金;而交貨商也因此不需補交保證金,投資者年化135%的日金寶理財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資者的本金。當新增資金放緩或者停止進入時,整個體係就會崩盤,投資者基本血本無歸。泛亞模式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委托日金費和短期回報,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2015年12月,昆明泛亞兌付危機爆發,涉及28個省份的22萬人,非法集資金額總計超過430億元,上千名泛亞投資者聚集在證監會門口集會抗議。
常見類型:五行幣,各類傳銷幣,to the moon
一句話:以數字貨幣為噱頭的傳銷資金盤
如何避坑:遠離山寨空氣數字貨幣,遠離宣傳一夜暴富的傳銷幣
比特幣十年暴漲上萬倍之後,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幣接近2萬美元之時,人們對數字貨幣充滿幻想,但實際上,真正有應用價值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隻是極少數,大多數字貨幣是毫無實際應用價值的龐氏騙局。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空氣幣。 空氣幣就是沒有實際落地項目支撐,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發行的數字貨幣,並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它唯一落地的隻有兩項,一項是白皮書,一項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書是為了畫餅,上交易所是為了把餅賣出去。
一般空氣幣都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白皮書注重講故事勝過講應用,項目、技術路線圖根本無法落地。二是營銷能力出色,遠超自身的技術能力,甚至團隊根本沒有技術人員。三是代碼並不開源,讓人無從判斷項目到底進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傳銷幣。 數字貨幣投資陷阱層出不窮。除了我們上麵說到的空氣幣之外,還有一種披著數字貨幣外衣的傳銷騙局。這種騙局本質上還是傳銷,跟數字貨幣沒有半點關係,騙子們隻是把原先傳銷騙局中的商品替換成了時下最熱門的數字貨幣,有些甚至隻是名為“數字貨幣”,其實根本沒有使用區塊鏈技術。 一般在境內的傳銷大多是打著數字貨幣的名義,行傳銷之實。
我個人是信因果規律的 ,種什麼因,就會結什麼果,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
各類金融投資陷阱,騙局的組織者,發行人,種的惡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麼風光,大部分人還是進去了,還沒有進去的那些人,估計拿著錢,也隻能終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資路上已經被騙了,可以評論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維權追款。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將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品種豐富、模式多樣並與國際接軌的有色金屬交易市場,促進昆明有色金屬國際貿易中心、國際倉儲物流中心、金融交易服務中心建設,逐步爭取並建立在有色金屬交易定價權方麵的應有地位,規範交易所及交易參與者的行為,促進交易所的規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的設立和監管及交易所的參與者和會員(包括生產商會員、批發商會員、交易商會員等,以下簡稱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生產商交易資格,租用交易所生產商席位進行交易的有色金屬生產企業,生產商生產的合格金屬商品,是交易所指定用於對應交易品種的金屬商品,其他非交易所認可的金屬企業所生產的金屬商品,不能用於交易所交易商品的交割。
本辦法所稱批發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批發商資格,租用交易所批發商席位,必須為一定範圍內的交易商提供合理買賣機會,並因此而獲得收益或者承擔風險的法人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交易商資格,並租用交易所交易商席位的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所交易市場,是指由交易所有限公司組織的商品交易場所,包括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交易,是指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按照本辦法和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的各種有色金屬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是指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小金屬以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條 成立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交易所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交易所規範運營。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項日常工作。
交易所在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日常工作。
交易所直接管理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及市場的日常交易活動,每年應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市場有關工作情況。
第五條 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參與大宗商品交易,應具有規定的相應經營資質,交易所應對其資質進行審核。
第二章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的成立
第六條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是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大宗有色金屬交易服務企業。
交易所采用公司製的組織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運作管理,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交易所交易市場實行由監督管理委員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協會組成的三層管理結構。
第八條 交易所製定的章程不僅要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還應明確其經營定位是大宗商品現貨合约交易中介服務。章程製定和修改,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交易所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交易所董事會選舉的董事長、監事會選舉的監事會主席、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交易所應當執行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公司章程和交易管理辦法,包括交易、交割、結算、風險控製等業務規則,並將上市品種和業務規則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場所、設施,組織大宗商品交易,發布市場信息等服務。
交易所應當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網查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係統,及時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製度、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交易所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分支服務機構,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培訓、信息谘詢、貨款結算和倉儲運輸等服務。
第十二條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獨立從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承諾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書麵或電子形式申請並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合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承諾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書麵或電子形式申請並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條 申請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資格的企業法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申請交易商資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複印件;
(二)資信證明。
第三章市場交易及服務
第十四條 交易所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均不能代理他人進行交易所的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對其向交易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交易所應當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在交易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服務窗口,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務、“零距離”對接業務流程。
第十七條交易所應公開發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交易所對本交易市場產生的各種信息享有所有權,且有權對大宗商品交易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定期或按照約定的期限,通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台發布,還可以同時通過媒體等形式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交易所應當有嚴格的風險控製製度和辦法及完善的風險控製和監督體係,製定或采用的主要風險控製和監督製度、辦法、體係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所應當建立履約擔保金、漲跌停板、代為轉讓、交易限倉、風險警示、窗口指導、大戶報告,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自律等風險管理製度和辦法。
第十九條交易所為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結算、谘詢、信息等服務並同時明示收費標準,交易服務費的收取可采取包幹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結合的辦法。交易所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條 交易所交易市場大宗商品交易價格是指在指定時間、指定交割倉庫交割單位數量該商品的含稅價格,也是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的商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取現場現貨交易、競買競賣現貨交易、連續現貨交易等現貨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委托銀行執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資金進行存放和劃撥。
第二十三條大宗商品現場現貨交易合约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相應條款,報交易所備案;大宗商品競買競賣現貨交易、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可以采用電子交易合约的形式,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约內容須包括:商品名稱、質量標準、數量標準等,可以選擇當日或次日交割,也可以通過支付一定延期交割補償費在日後進行交割。
第二十四條 大宗商品現場現貨和競買競賣現貨交易合约,買賣雙方合约一經簽訂,向第三方轉讓時須經對方同意。合约的履約方式是買賣雙方(或經對方認可的第三方)按照合约的規定履行合约。
買賣雙方可以簽訂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约。買賣雙方合约簽訂,即視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轉讓,買賣雙方同意對方在進入交割程序前向第三方轉讓訂貨合约。合约權益轉讓的損益由合约的轉讓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應當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全程的複核,確認交易結果,並向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出具交易憑證。
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憑證是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經營情況的真實記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應據此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由交易參與單方、雙方或相關第三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可以中止交易:
(一)買賣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係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三)因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產生或即將產生巨大影響,交易所有權中止交易並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應當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大宗商品交易情況,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現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不得采取脅迫、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進行大宗商品交易,或操縱大宗商品交易價格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交易所應製定相應實施細則,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違規交易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章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大宗商品交易雙方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交易市場中違反規定的大宗商品交易,經調查並確認的,交易所必須撤銷該筆大宗商品交易,撤銷大宗商品交易致使大宗商品交易無效且造成損失的,由違反規定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由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損失重大的,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外,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鼓勵交易所先行先試,對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進行探索和創新,對本辦法有突破的,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