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易虛擬貨幣涉嫌違法處理贓款,需要根據主觀判斷你對貨幣價值和性質的推定,來判斷你是否構成犯罪。
2、虛擬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屬於合法財產,除非虛擬貨幣被持有人用於違法犯罪或直接源於持有人的違法犯罪等,否則應當保護虛擬貨幣持有人的財產權益。
3、虛擬貨幣交易的業務活動違法,業務活動一般指個人或某個機構的專業工作,對於偶爾的買賣活動,顯然不能定義為業務活動,因此不能將個人偶爾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也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
4、如果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滋生了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5、如果來源詐騙資金,更不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將有可能予以凍結並返還給受害人,其損失隻能自行承擔。
非法經營罪名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麵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麵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製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製度。
4、客觀方麵,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
總的來說,如果倒賣的是網絡遊戲幣,可能屬於一般違法,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倒賣的是比特幣這種數字貨幣,就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