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安礦池抽水多少
在幣安礦池一天一夜才0.0006少一半。幣安礦池是平台礦池,礦池是一種可以將少量算力合並聯合運作的方法,使用這種方式建立的網站被稱作“礦池”。它可以提升比特幣開采穩定性,使礦工收益趨於穩定,礦工支付手續費避免波動風險。礦池技術含量比較有限,POW方麵主要考驗對大礦工的BD能力,這方麵主流交易所有足夠的資金;POS和一些小礦幣項目則主要看用戶量以及與項目方的合作,這方麵交易所更是有天然的優勢。
拓展資料:
1.幣安礦池低費率高收益 幣安礦池對礦工十分友好,降低費率將更多的收益讓_礦工。滾石礦工曾這樣說過:作為一個礦工的心理,畢竟算力是花錢買的,真金白銀,我在乎礦池收益怎麼樣,幣安的收益我算過,對比過收益還算不錯,至少大於FPPS,幣安礦池收益率還是不錯的,額外兩個幣種也有收益。 幣安礦池POW業務最高費率是市場最低的2.5%,比很多國內交易所礦池的4%都低不少。VIP暢享各種額外優惠,新客戶參與瓜分1000個BNB。 幣安礦池POS業務EOS 鎖倉,用戶收益 8%,更是高達 100%。收益高,返利給客戶就是硬道理。持幣生息,各種高倍持倉生息活動,無需鎖倉可以隨時交易。 而且目前幣安收益模式為FPS模式,什麼是FPS模式,就是幣安把除了整個區塊裏的獎勵,還有打包費率全部給到礦工,現在比特幣的區塊網絡比較擁堵,礦工需要花很多手續費轉賬,而幣安會把這部分費用全部分給礦工,100%分成,零苛扣。
2,幣安礦池技術領先 礦池業務是個相對複雜的業務,礦池的表現會直接影響到客戶的收益,這就對礦池的技術要求很高。國內目前有很多礦池非常不穩定,經常發生掉線的事故。而幣安礦池雖然時間不長,但是有很強的技術支持,幣安礦池係統相當穩定,礦池自上線以來零宕機。幣安礦池的整體拒絕率是千。另外幣安礦池也會時常為礦工提供專業的分析和建議,提供定製化的金融產品和方案,幫助礦工平穩度過每一個算力周期。幣安作為真正的國際化團隊,讓礦工的收益和資產真正的合法合規的在全世界各地自由的流動,做到真,財富更自由,挖礦更簡單。
郭美美 坐牢了?
是坐牢了。
2015年9月10日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公開開庭審理郭美美、趙曉來涉嫌開設賭場案。郭美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截至9月28日24時,該案已過上訴時限,郭美美本人未提出上訴,因此,從9月29日日起,該案一審判決開始生效,郭美美將在年內被轉回原籍湖南服刑。2019年7月13日,郭美美刑滿釋放。
擴展資料:
1、微博炫富
2011年6月,郭美美在微博上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的虛假身份炫富而備受關注。她在微博上多次發布其豪宅、名車、名包等照片,引發輿論對於紅十字會捐款去向問題的討論與猜測。後經郭美美本人在微博中證實。
其並非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而是就職於與前者合作的另一個名稱相近的公司。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也發表公開聲明表示,在網絡炫耀奢華生活方式,引發網友熱議的郭美玲與紅十字會無關。2011年6月22日上午,“郭美美Baby”的實名認證被新浪微博取消,鬧劇也以郭美美微博致歉結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郭美美
長春哪裏可以辦POS機?
辦POS機最好到正規銀行,因為現在好多朋友圈都能辦,他們扣費的都是亂扣費,你們往出轉的每一筆賬他都從中間抽水分!
郵政銀行——困惑背後的本質
近年來,隨著支付寶對銀行市場的攪動、微信借助其廣大的用戶群體介入支付領域,國家利率市場化的政策導向以及大小地方性商業銀行的開放和崛起,加上市場上金融脫媒與互聯網金融的不斷深入,傳統銀行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郵政銀行就是其中一個突出的典型代表。
主要表現在競爭越來越激烈,儲蓄餘額增量不增收,員工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但收效甚微,金融業務利潤不斷收窄。
這些現象,企業的管理層及職工都能看見一二,但是鮮有人認真地去分析本質原因。郵儲銀行雖然不久前被國家認定為第六大國有商業銀行,但是,它與其他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仍有較大的區別。與其他銀行最大的不同,就在於郵政銀行一套門麵兩套體製。簡單地說,就是郵政銀行自營網點郵政公司代理金融網點。細致的客戶會發現,有些郵政銀行網點可以辦理收寄業務,而有些郵政銀行網點卻不能。原因就在於,盡管它們外表長得多像哪怕完全一樣,它們仍然是分屬不同的公司。
郵政代理金融網點卻數倍多於郵政銀行的自營網點。特別是在鄉鎮農村地區,郵政銀行的網點基本都是郵政公司的代理金融網點,而不是自營網點。有人會問,這有什麼區別呢?一個最大的區別,代理金融網點隻存不貸。郵政公司的代理金融業務相當於給郵政銀行打工,吸收存款過來,轉給郵政銀行,收取固定的業務費用而已。
從這裏就可以看出,郵政代理金融業務獲取利潤的本質就是吸取存款的業務費。曾經,郵政銀行被喻為農村金融的“抽水機”,也是由此而來。
但是存款的主體,客戶因為支付寶的攪局、利率市場化以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已經發生了不可逆的變化。隨著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客戶對於資產的保值增值需求不斷上升,所以客戶會不斷尋找資金保值增值的渠道,而互聯網金融恰恰給了客戶豐富的、便捷的選擇渠道。
所以說,郵政銀行利潤收窄、收入下降的本質原因,是因為曾經郵政銀行市場上的客戶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性的持續減少,造成的客戶流失。或者說郵儲銀行傳統金融產品已經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資金保值增值的需求。
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然而直到現在,省公司金融業務發展的要求,仍然是以存款為中心,並且大力推行一年定期,而這完全是與客戶、與市場的需求相背離的,這種一廂情願的決策無疑會加速企業脫離市場的發展方向,最終落後於行業。互聯網深化普及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信息不對稱性的不斷降低,這個過程是不可逆的,所以郵政公司將主要利潤的來源建立在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性上,就注定了利潤的持續下降。
從一個現象可以看得出,近年來,一些鄉鎮農村的中高端客戶,他們的資產開始向當地沒有的商業銀行轉移。這是怎麼回事呢?鄉鎮農村,並沒有這些商業銀行的網點,他們開戶方便嗎?存取款方便嗎?資金怎麼會向這些銀行轉移呢?怎麼會舍近而求遠呢?
隻不過是遠方的銀行能更好地滿足客戶的資金保值增會值的需求而已,並且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提供了可行的技術支撐。
筆者工作一年多時,曾向單位負責人提出兩個建議,一是建立客戶信息管理係統,二是打造鄉鎮支付閉環生態圈。客戶信息管理係統後麵是全市最早建立的,但是隨著省、市公司也建立了相關的係統,縣裏的就棄之不用了。仍然時至今日,這個係統實現的功能仍然極其有限,連簡單的客戶關係管理都還不完善。
打造支付閉環,大概是2013年間的事情,那時候,筆者想的是利用POS機郵政銀行卡,通過前期的補貼引導,使商家和客戶都形成固定的支付習慣。事實上,支付寶最開始推行的移動支付,與這個是一樣的本質,一樣的想法。這種支付閉環益處甚大,客戶形成習慣後,無論電子現金流怎麼流通,它都在企業產生利潤。事實上就像再造了貨幣流通一樣。
工作多年,對於各類業務,大大小小也寫過無數想法、建議,也上過中國郵政報,但都沒有起到絲毫作用。集團還經常要求職工寫金點子,有點子用不上,叫什麼金點子呢。
製約郵政企業發展的最大問題就是以行政化的模式管理企業。什麼業務都是上級一級一級任務下達,層層加碼出來的。上級的計劃是怎麼來的呢?不是市場調研來的,有的是以一定的同比增幅按往年規模推出來的,也有不少就是憑領導的認為得出來的。
這樣的任務有好處,就是產生的壓力大,促進職工前進,開拓市場。但更多的是壞處,壞處是在企業顯然地走上了下坡路,任務計劃仍然一意孤行,最後隻能出現分道揚鑣的結局。為了完成上級任務,不惜倒貼企業利潤,把收入盤子做大,這種行為真是飲鴆止渴。
就像代理保險業務,明知道保險公司也需要客戶資金,為了業務費,就把客戶以及客戶資金介紹到保險公司去了。客戶介紹過去了,又說為了保證資金的留存率,必須做好到期保險的資金留存。說到底是要客戶做保險,還是不做保險?
為了彌補收入的欠產,加大代理保險業務的發展,筆者也曾寫過長文,這種為競爭對手辦業務的做法,著實是難得一見的。期繳保險的收入是高,但代價是今後幾年的資金固定流失以及客戶流失的風險,無非寅吃卯糧的做法而已,短期看有助於收入提升,長期看將使企業的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然而,也許並不是管理者不知,隻不過上級要求和一些利益輸送的問題而已。
除了業務上,在用人上也是一樣。條線鬥爭厲害,關係戶平步青雲,草根淪落於基層。
金融業務發展的關鍵已經不在網點,如果不給客戶一個來網點的理由,網點就是成本,還是不小的成本。一個網點,如果是五個員工,年薪各各十萬,一年就是50萬,租金10萬,就是60萬,還有水電氣等成本開支。
最關鍵的,是競爭的戰爭已經從線下網點轉移至客戶的手機上,目前這是過程當中。如果過程當中沒把握好,最終就是結局的慘敗。如果郵政銀行不加大手機銀行的人性化設計力度,不實現網絡遠程開戶和網絡APP自營銷或產品營銷,郵政銀行,必將被時代所淘汰。
在賭場賣煙水維持秩序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六十五條被判處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另外賭場都涉黑 放等違法活動 還有可能私藏管製刀具 私藏槍支等 還有就是尋釁滋事罪
【拓展資料】
一、賭博犯罪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了兩項與賭博有關的罪名。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另有2005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賭博犯罪解釋”)與《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1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賭博犯罪進行進一步細化。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與立案量刑標準1.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娛樂消遣。有人認為,《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因此,隻要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小賭”,不構成犯罪。但是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兩高”研究室負責人在《賭博犯罪解釋》答我問時,特別強調“還應當結合輸贏的數額等情況來綜合判斷,如果輸贏的數額未超過少量財物的標準,可視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否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因此,親友之間的娛樂也要控製在一定數額,否則也可能構成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聚眾賭博,是指組織三人以上進行賭博,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另外《賭博犯罪解釋》將組織多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也認定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2017)豫0882刑初126號案中,沁陽市人民認為:“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為生者,也包括雖有正當職業、正當經濟收入但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經濟來源的人。”圖片來源自互聯網2.賭博罪的立案量刑標準賭博罪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在《賭博犯罪解釋》中對“聚眾賭博”的立案標準有明確規定,總結如下:三、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立案量刑標準1.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與賭博罪類似,本罪在主觀方麵也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故意。開設的“賭場”,必須是為了在賭博中獲取非法利益。《賭博犯罪解釋》中第九條特別規定,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隻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客觀要件傳統的開設賭場,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場所中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也有在場所中設立賭博機或者具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的。隨著科技的發展,網絡賭場呈現出了迅猛的發展勢頭,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圖片來源自互聯網2.開設賭場罪的立案量刑標準一般認為,隻要開設賭場的,即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綜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開設賭場罪的立案量刑標準總結如下:四、賭博罪、開設賭場罪辯護要點1.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論是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其主觀上必須要有以營利為目的的故意。該營利應當是從賭博行為本身獲得的非法利益。當事人開設普通茶室、棋牌室,收取基本場所服務費用,沒有收取抽頭漁利的,其開設茶室確實是為了營利,但其收取的都是正常費用,沒有從賭博中獲益,不應認為是在開設賭場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故意。2.開設賭場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賭客的賭博行為對於開設茶室、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涉嫌開設賭場罪的當事人,要注意其本身是否意識到來其場所的顧客是賭博。對於賭客的賭博方式、賭博數額大小是否有明確的認識。如果當事人對賭客在包間中的賭博情況並不了解,那麼自然也沒有主觀上開設賭場的故意。3.開設賭場當事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相關行為3.1 一般開設賭場情形(1)是否有組織行為賭場中的參賭人員,一般是賭場所組織、招徠的。根據開設賭場罪中涉賭人員的來曆、構成,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開設賭場。(2)是否有抽頭漁利抽頭漁利即是每一次賭局後,賭場莊家在贏家賭資中按一定比例抽水,這是賭場中非常常見的犯罪行為,也是賭場牟利的基本手段。如果當事人確實從每局賭博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好處費,那開設賭場的行為是非常明確的。(3)是否提供兌換賭資行為賭場會有專人負責通過微信、 支付寶、pos機刷卡等手段給參與賭博的人兌換賭資,正規棋牌室則不提供此類服務。(4)是否為賭博專門設立,有無專門人員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專門為賭博設立,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賭場內人員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有專人負責兌換、洗牌、收銀、望風等。(5)場所是否對不特定公眾開放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賭場開設的時間、地點、性質等被一定社會範圍的公眾知曉,參賭者自動前來參與賭博,甚至在當地小有名氣。如果場所除特定人員外其他人無法加入,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場所開放性與參賭人員流動性的特征,不構成開設賭場罪。3.2開設網絡賭場情形(1)網絡賭場代理身份《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也構成開設賭場罪。但是利用自己的網站賬號,幫助其他人賭博並不屬於擔任網站代理並接受投注。(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號案中,認為被告人利用賭博網站的網址、賬戶、密碼幫助他人賭博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2)賭資的認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對於開設賭博網站的當事人,一定要結合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得出當事人的銀行賬戶與接收、流轉資金無關的事實。4.是否達到構罪標準對於賭博罪,《賭博犯罪解釋》中明確規定了聚眾賭博的賭資、抽頭漁利數與參賭人數,沒有達到該犯罪標準的,自然不構成本罪。對於開設賭場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已規定,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實踐中,各地對於開設賭場的構罪可能會有更為明確的追訴標準。如浙江省高級人民在《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中對開設賭場罪進行了限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即可構成本罪。在辦理賭博犯罪案件時,要留意當地是否有相應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是否符合該構罪標準。5.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區別聚眾賭博的最高量刑為三年,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卻可以達到十年。實踐中,經常有對這兩種行為產生混淆,從而導致聚眾賭博的行為被認定為開設賭場,刑罰加重。最高人民《刑事審判參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對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行為該如何區分提出了具體的標準: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2.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裏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3.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4.聚眾賭博一般具有隱秘性,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5.聚眾賭博的賭頭往往會利用其人際關係和人際資源來召集、組織每一次的具體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情況下不親自參與召集、組織人員參與賭博;6.聚眾賭博的賭頭本人有時會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本人一般不會參與賭博。陳曉薇律師團隊提醒春節是我國重要的傳統節日,也是親朋好友團聚的日子。許久未見,打麻將、鬥地主等娛樂方式無可厚非,但也要適可而止,不要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否則,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被以《治安管理條例》除以行政拘留處罰,過年無法陪在家人身邊,得不償失。
郭美美會判幾年?
據郭美美代理人吳俊強律師介紹,郭美美案日前兩次被檢方退回補充證據。第一次退補是在春節期間,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補的時間為期一個月,每個案件最多退補兩次.
郭美美看守所囚服照曝光 罪行解讀犯三“禁”
因為參與賭博、聚眾賭博,郭美美已被刑拘將近一個月。據新華社8月4日報道,郭美美向警方交代,自己確實組織賭博,平時亦會設局抽水;而所謂的商演,其實隻是易的幌子;對於紅會,她稱自己隻是圖一時之快用了微博認證,現在她“想還紅會一個清白”。開賭局、易、抹黑紅會、可能存在的幕後推手……隨著郭美美的落網,圍繞這個22歲開豪車炫富女子的一係列謎團被一一解開,今後她將麵臨怎樣的法律處置?為此,騰訊娛樂采訪了第三方律師龐理鵬及朱曉磊,針對本案進行法律解讀。因涉嫌聚眾賭博及開設賭場等罪名,郭美美或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解讀1:構成聚眾賭博罪
對於郭美美的賭博行為,龐理鵬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前發布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就目前警方核實的情況來看,郭美美已經供認了其長期參與賭博活動、為牟取暴利開設賭局的犯罪事實,且郭美美開設賭局的每場賭資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她個人通過“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達數十萬元。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及警方核實的情況來看,郭美美的行為很可能已經符合了聚眾賭博罪的構成。
解讀2;構成開設賭場罪
自“紅會事件”一躍成為成為網絡紅人的郭美美一直處在輿論漩渦,“澳門豪賭欠2.6億”等假消息隨之曝出。第三方律師朱曉磊表示,在郭美美被刑拘之前,這些輿論對偵查機關的調查工作有很大影響,“讓他們以賭博為切入點,往更深層挖掘。”
因此,考慮到警方核實的以下幾個細節,郭美美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1)郭美美以1萬9千元的價格租下房屋,作為賭博的固定場所。(2)並購置賭桌、籌碼、POS機等賭博用具。(3)聘請專業發牌手和專人負責賭資的結算。(4)邀請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賭博,並抽取3%至5%的返點作為“抽水”。(5)為朱某提供40萬元的籌碼供其賭博,並在朱某不給錢的情況下控製其到天亮,逼其寫下欠條等。而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中明確規定了開設賭場罪。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賭博的行為。若郭美美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根據我國《刑法》“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的規定,加之此前警方核實的郭美美開設的賭場每場賭資都在百萬元以上,很有可能構成上述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情形的規定,而一旦罪名成立,郭美美或將麵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並處罰金的處罰。
解讀3:易行為將受行政處罰
而對於郭美美的易行為,朱曉磊律師則表示,郭美美的行為可以定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賣淫行為,且根據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郭美美會因其賣淫行為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此外,經警方核查,郭美美口中所謂的簽約演藝公司進行商演活動更多是借“商演”之名從事易。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並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而根據此項規定,龐理鵬律師表示,不排除本案當中易的組織者和介紹者等構成其他相關刑事罪名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最後,龐理鵬律師表示,若郭美美能積極協助警方調查此案,認罪態度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比如檢舉他人等。那麼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存在對其從輕處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