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難以規避與支付係統相關的典型風險。在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係統,麵臨著與支付係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係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絡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製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要支付係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絡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係統性重要支付係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係統引發或傳遞衝擊。從目前情況下,網絡貨幣係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係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製。在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采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絡虛擬貨幣方案中,以網絡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絡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絡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絡貨幣。網絡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絡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製,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3、監管缺位風險通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絡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絡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範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製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4、貨幣當局聲譽風險貨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絡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範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絡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絡貨幣持續發展而不進行管製,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5、投資者損失風險相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絡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也將麵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
1.98美元/盎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麵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采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